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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广 建罚决2026】第17号

当事人:河北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河北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广宗县职业教育园区-健身体育馆、停车场及室外配套工程(一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南侧物料未苫盖、裸土苫盖不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检查转交图片,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

 2026 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告字2026】第17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5 3 5天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年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