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6-05-20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广 建罚决字【2026】第20号
当事人:崔**
经查明, 崔**送气过程中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检查转交图片,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 的规定。
2026 年5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罚先告字【2026】第20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年 5 月 10日, 5天 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十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年5月6日

冀公安备案号130531020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