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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6-05-11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广建罚决2026】第22-1号

当事人:广宗县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广宗县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宗县清华·京府三标段项目15#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6 5 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罚先告字2026】第22-1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5  12  5天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拾叁万柒仟伍佰贰拾叁元(137523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58

 广建罚决2026】第22-2号

当事人:曹**  

经查明,  你单位广宗县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宗县清华·京府三标段项目15#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6 5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罚先告字2026】第22-2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5  12  5天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仟捌百柒拾柒元(6877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5月8日

 广建罚决2026】第22-3号

当事人:张**   

经查明,  你单位广宗县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宗县清华·京府三标段项目15#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6 5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罚先告字2026】第22-3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5  12  5天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仟捌百柒拾柒元(6877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