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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6-06-03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广建罚决【2026】第28-1号

当事人:广宗县实验小学   

经查明,  你单位广宗县实验小学开发的广宗县第五小学及附属幼儿园项目综合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

 2026 5 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罚先告字2026】第28-1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5  26  5天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肆万肆仟捌佰肆拾叁元(144843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529


 广建罚决2026】第28-2号

当事人:吕**   

经查明,  你单位广宗县实验小学建设的广宗县广宗县第五小学及附属幼儿园项目综合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

 2026 5 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罚先告字2026】第28-2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5  26  5天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柒仟贰佰肆拾叁元(7243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529

 广建罚决2026】第28-3号

当事人:李**  

经查明,  你单位广宗县实验小学建设的广宗县广宗县第五小学及附属幼儿园项目综合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现场勘查图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

 2026 5 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建罚先告字2026】第28-3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2026  5  26  5天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五天之内 故你(单位) 放弃听证要求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柒仟贰佰肆拾叁元(7243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宗分支行   账号:   913002010000******   地址:广宗县府前街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