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宗县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广政字〔2020〕84号 发布时间: 2020-07-05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广政字〔2020〕84号
广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宗县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广宗县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宗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广宗县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建城建〔2020〕18号)、《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邢台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建〔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以来广宗县新建(含在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移交和管理。
第三条 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新建小区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除外)以及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转运、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等设施。社区便民市场(菜市场)作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参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出让用地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
第六条 土地出让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县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严格监督落实。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 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移交至县教育局,卫生健康设施移交至县卫健局,养老设施移交至县民政局,便民市场(菜市场)、生活垃圾收集、公厕、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等设施移交至县城管局,社区服务设施移交至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特殊情况接受单位由县政府指定。
第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如期交付使用。对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非经营公共设施项目,可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规划核实后进行联合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接受单位提交书面移交申请,接收单位要在收到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受。未纳入移交接受范围的其他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移交后,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对于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在建成投用前,建设单位应安排过渡性设施,保证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 2015年前的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可依据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广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冀公安备案号130531020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