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宗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广政办发[2021]11号 发布时间: 2021-10-27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广政办发〔2021〕11号
广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宗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广宗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广宗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属我县常住人口,按政策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人口、收入困难对象和医疗支出困难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人员(以县乡村振兴局数据为准)、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以县民政局数据为准)、边缘易致贫户(以县乡村振兴局数据为准)。
(二)一般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患者。
第三条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建档立卡人口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18〕2号)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建档立卡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执行建档立卡人口医疗救助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其它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参保资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
1.资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100%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60%的资助。
2.资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年底前县民政局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名单,对下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按标准予以资助。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对象,按年度实行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最高封顶500元。
2.重点救助对象中,对卫健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000元);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原则上年度救助不超过1500元。
(三)一般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对救助对象剩余且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3.边缘易致贫户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4.在医疗救助基金宽裕情况下,收入困难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1万元)1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500元。
5.在医疗救助基金宽裕情况下,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3万元)3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500元。
对于以上各类救助对象中,0-14周岁重病、重残儿童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年度住院总费用超过1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以下标准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含一般住院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5万元(含一般住院救助)。
3.边缘易致贫户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5万元(含一般住院救助)。
4.在医疗救助基金宽裕情况下,收入困难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1万元)1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含一般住院救助)。
5.在医疗救助基金宽裕情况下,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3万元)3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含一般住院救助)。
对于以上各类救助对象中特别困难的,县医疗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第四条 救助程序和结算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核后,由救助对象或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提交到县医疗保障部门。县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和患病情况按一定比例抽查,对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对象进行重点核查,符合条件的,审批享受医疗救助,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中。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的;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一般应在当年度3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七)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 申请医疗救助时必须填写《广宗县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社保卡、特困供养证、低保证;
(二)县域内住院救助对象需提供原始结算票据,县域外住院救助对象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和医疗机构原始结算票据;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经办医疗救助的各级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故意刁难、拒不上报或明知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而给予上报、办理的;
(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金的。
第八条 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如实反映就医和医疗保障享受情况。不如实反映就医和医疗保障享受情况、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冒领医疗救助金的,取消其当年享受医疗救助资格、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县医疗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和享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工作;县乡村振兴部门、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人员、边缘易致贫户、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资质认定并及时反馈;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救助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筹捐的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根据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县卫健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救助对象相关优惠减免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

冀公安备案号130531020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