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广政字〔2021〕99号 发布时间: 2021-11-19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广政字〔2021〕99号
广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广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广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宗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区范围外的县辖各乡(镇)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街坊为单位实行成片规模开发。原则上除涉及危房改造、影响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外,不再批准实施净地用地规模小于20亩(含20亩)的房地产项目。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用地纳入统一规划,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
第六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得突破各地块原批准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的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但应当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一般住宅开发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0(城市设计覆盖区域结合城市设计确定)。
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下页表一执行:
表一:
建筑类型 | 标准层高度(h) | 建筑面积 计容倍数 |
住宅建筑 (包括公寓) | h<3.9米 | 1.0 |
3.9米≤h<5.0米 | 1.5 | |
5.0米≤h<7.2米 | 2.0 | |
7.2米≤h<9.4米 | 3.0 | |
9.4米≤h<11.6米 | 4.0 | |
办公建筑 (包括 写字楼) | h<4.8米 | 1.0 |
4.8米≤h<5.8米 | 1.5 | |
5.8米≤h<8.0米 | 2.0 | |
8.0米≤h<10.2米 | 3.0 | |
10.2米≤h<12.4米 | 4.0 | |
商业建筑 | h<5.1米 | 1.0 |
5.1米≤h<6.1米 | 1.5 | |
6.1米≤h<8.3米 | 2.0 | |
8.3米≤h<10.5米 | 3.0 | |
10.5米≤h<12.7米 | 4.0 |
第八条 住宅项目不再批准建设半地下储藏室(车库)。
第四章 建筑日照及间距控制
第九条 建筑日照应符合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项目报建应提供完整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不得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并且保证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二分之一处在冬至日3小时日照标准线外;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和宿舍不得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计算段为上午8点至下午4点,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日照时数计算段为上午9点至下午3点,计算起点为低层窗台(地坪标高0.9米外墙处),低层为车库、储藏或商业用房的计算起点为二层窗台(地坪标高0.9米外墙处)。
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或由属地政府按县政府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大寒日3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
商业建筑和下列住宅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列入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计划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居民房;
(四)非居住用地内的宿舍、公寓。
第十一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国家日照、消防等相关规范确定。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退让南侧、北侧边界最小距离在满足相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若项目北侧为规划建设用地,项目内北侧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得小于9米且日照遮挡线突破北侧边界的距离不得大于9米;
(2)若项目北侧为规划道路,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规划道路北侧红线北侧7米。
(二)低层、多层Ⅰ类、多层Ⅱ类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6米,高层Ⅰ类、高层Ⅱ类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9米。
第十三条 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的,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建筑退让道路绿线应按表二执行:
表二:
类别 | 建筑高度、规模 | 退道路绿线最小距离(米) | |
不开口 | 开口 | ||
居住建筑(不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 H<21米 | 3 | 7 |
21米≤H<54米 | 5 | 7 | |
54米≤H<100米 | 7 | 7 | |
居住建筑(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 H<100米 | 10 | |
公建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 10 | |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15 | ||
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20 | ||
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 25 | ||
注: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或控制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6米。
第十六条 地下建筑(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用城市绿线。
第十七条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城市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地下车库出入口两侧不得设置高度大于1.0米的灌木丛。
第十八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或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宜小于3米。
第十九条 交通岗亭、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公益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且不得压占道路绿线。
第五章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沿街建筑要考虑夜景亮化照明,要设置建筑轮廓灯增加城市夜景。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高度及面宽控制为:
(一)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18层,确需超过18层的建筑在方案报批前应征求县消防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控制26层以上建筑;
(二)位于城市通风廊道、铁路沿线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以55米左右为宜。
第二十三条 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单位提供依据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城市主次干道不设条状底商,如遇商业回迁、村民就业等特殊情况,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
(一)底层商业门口应设置辅路,不得直接面向主次干道;
(二)底层商业外墙上如有门窗的话其与上部住宅建筑外墙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6米;
(三)底层商业应有独立出入口并不得开向小区内部。
第二十六条 近人尺度的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真石漆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
(二)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筑部分的外墙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按街景要求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空调板的设计应方便空调安装及后期维修。
底商建筑应注重建筑与广告位一体化设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六章 绿地及开敞空间控制
第二十九条 居住区的绿地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河北省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新区住宅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原则上不得小于30%。
第三十条 项目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50米;
(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三)城市水厂周围应设置足够的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2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南水北调干渠两侧未建区域,应在干渠工程外边线两侧留出各不低于50米的绿带。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三执行:
表三:
顶板覆土厚度(h) | 折算地面绿地面积比例 |
h ≥2.5 | 100% |
2.5>h ≥2.0 | 80% |
2.0>h ≥1.5 | 60% |
1.5>h | 0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小于36米的住宅、公共建筑屋顶宜设屋顶绿地。屋顶绿地土层厚度满足≥0.6米时可根据建筑高度折算地面绿地。建筑屋顶距地面≤6米,屋顶绿地面积可折算20%地面绿地,之后每升高3米,减少1%,≥36米高度的屋顶绿地不再折算地面绿地。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采用林荫式停车场形式与附属绿地统一设计。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式停车场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下沉式绿地和透水铺装指标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控规要求,提倡设置雨水收集设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开敞空间、道路交叉口等应采用林荫化设计,建设绿色十字路口。留足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如下:
(一)城市主干路与主、次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米,横向不少于4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支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特殊情况开敞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
第七章 配套服务设施控制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和《河北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表四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四:
类 别 | 项 目 | 设置要求 |
医疗卫生 | 社区卫生服务 | 每1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且应设置于住宅小区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 |
商业服务 | 商店 | 在符合用地兼容性的情况下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5%。 |
社区服务 |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工作用房、居民议事中心、便民活动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 | 每100户设置不小于30 ㎡,且不低于500 ㎡。 |
物业用房 | 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 |
养老设施 | 养老服务设施、 场所 | 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1㎡且每百户不低于30㎡建筑面积。 |
注:上述用房均应设置在地上建筑中,除商业服务设施外均不得出售。
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幼儿园的配建除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的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幼儿园按照每5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两班600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用地面积的规模设置,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照每1万平方米(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12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用地面积递增,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建筑内,保证生均4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设置在一期建设;
(二)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时幼儿园的配置由县政府组织教育、规划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城市公厕设置应符合环卫设施规划要求,并满足:
(一)凡旧城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二)公共厕所可结合道路绿线设置,并做到造形优美、环境协调。商业区周边道路、主干道公厕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0-600米,其他区道路周边公厕设置间距不宜大于800-1000米;
(三)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米,周围宜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按表五执行:
表五:
建筑物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
下限 | ||||
住宅 | 居住户数 | 个/户 | 1.0 | |
访客车位 | 个/户 | 0.1 | ||
宾馆、培训中心 | 宾馆 培训中心、会议中心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 | |
办公 | 行政、金融等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5 | |
商业 | 商业设施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 |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 | ||
医院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 | |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 | ||
社会福利设施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
宗教设施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 | ||
独立影剧院、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位 | 2.0 | ||
学校 | 幼儿园、小学、中学 | 车位/班 | 2 |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师生 | 5 | ||
游览场所 | 游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2 | |
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5 | ||
工业 | 办公、厂房、仓储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
交通枢纽 | 客运广场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4.0 | |
火车站 | 3.0 | |||
注: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停车配建标准1户/1车位。
第四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20%、10%;新建的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10%。
预留安装条件指安装位置和供电表及电线须满足最低30A电流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按照1车位/户的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停车棚(库),每个车位都应配备充电设施。
第四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考虑门前、院内布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多建设停车楼,停车楼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按1/2计入容积率。
第四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楼)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章 市政公共设施及规划条件核实控制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得小于4.5米。特殊道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主干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建设项目基地不得设置直接通向主干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主干路辅道;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米;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米;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30米;
(三)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六的规定:
表六:
交通设施类型 | 最小距离(米) | 计算方法 |
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 5 | 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与交通设施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
公共交通站台 | 15 | |
城市立交、跨河(线)桥、隧道坡道端 | 70 | |
公园、学校、医院及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 20 |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五)加油站、加气站一般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应分开设置。
第四十九条 临城市道路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其与城市道路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五十条 为城市公共使用的电力、通讯等箱柜应设置在绿地、道路绿线或者开敞空间内;建设项目自身使用的各类箱柜应设置在项目内不临城市道路的位置。
建设项目内的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各类泵站、配电设施等各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并在总平面图标注其与周边建筑的距离。
第五十一条 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组织住建、城管、应急管理、环保分局、人防、教育、民政、广宗镇、供水、燃气、热力、供电、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的消防、绿化、人防设施、业主子女入学、相关配套设施、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联网等进行核实,确保上述各项均已完成并具备入住条件并出具相关文件。
联合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工程如期验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批准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
名词解释:
1.城区规划范围:是指广宗县城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东至茂盛路,南至银杏大道,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平台街。
2.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5.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6.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至3层的住宅建筑。
7.多层Ⅰ类住宅建筑:指层数4至6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Ⅱ类住宅建筑:指层数7至9层的住宅建筑。
9.高层Ⅰ类住宅建筑:指层数10至18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Ⅱ类住宅建筑:指层数19至26层的住宅建筑。
11.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12.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3.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性质 | 居住用地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
一类居住用地 | 二类/三类居住用地 | 服务设施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 | 文化设施/体育用地 | 科研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 | 二类工业用地 |
研发用地 |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 交通枢纽用地 | 交通场站用地 | ||||
一类居住用地 | |||||||||||||||||
二类居住用地 | √ | ||||||||||||||||
三类居住用地 | × | ||||||||||||||||
服务设施用地 | × | Ο | |||||||||||||||
行政办公用地 | × | × | Ο | ||||||||||||||
文化设施/体育用地 | × | × | Ο | Ο | |||||||||||||
科研用地 | × | × | Ο | Ο | Ο | ||||||||||||
医疗卫生用地 | × | × | Ο | Ο | × | Ο |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 | Ο | Ο | Ο | Ο | Ο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Ο | Ο | Ο | Ο | Ο | Ο | Ο | |||||||||
一类工业用地 | × | × | × | × | × | √ | × | × | Ο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研发用地 | × | × | × | × | Ο | √ | × | × | √ | √ | √ | ||||||
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 × | Ο | Ο | × | √ | Ο | Ο | Ο | √ | × | × | Ο | × | ||||
交通枢纽用地 | × | √ | Ο | × | √ | √ | Ο | Ο | √ | × | × | Ο | × |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 × | × | Ο | √ | Ο | × | × | Ο | Ο | Ο | Ο | √ | √ | √ | ||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 × | × | × | × | Ο | × | × | × | Ο | × | × | × | × | Ο | × | Ο | |
注:1.“√”表示宜兼容或混合,“Ο”表示有条件兼容或混合,“×”表示不易兼容或混合。2.表中未列用地一般不易兼容或混合。
广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印发

冀公安备案号130531020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