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12-21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对广宗县全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20000元奖励;对非法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案件的,根据涉案烟花爆竹数量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属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兑现举报奖励。
四、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五、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六、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举报电话:
广宗县公安局 110
广宗县应急管理局 0319-7212180
广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1日

冀公安备案号130531020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