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河北省政府     ·邢台市政府     |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广宗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12-21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对广宗县全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20000元奖励;对非法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案件的,根据涉案烟花爆竹数量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属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兑现举报奖励。

四、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五、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六、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举报电话:

广宗县公安局   110

广宗县应急管理局 0319-7212180


广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