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5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
体裁分类: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5-04-07 发布机构:气象局 字体:[大 中 小]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县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2025年我县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雷电防护装置工作台账。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要求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到县气象局进行登记。
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被检单位整改并抄报县气象局。完成检测工作后10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县气象局。
三、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防雷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未按规定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4.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事故,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0319一7212631

冀公安备案号130531020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