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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5-05-26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政复驳【2025】1号

 

申请人:鞠某某,男,汉族,19XXX月出生,住址:广宗县核桃园镇XXX村。

被申请人: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建设大街10号,负责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宋某某、鞠某某、鞠某某、李某某、鞠某某、鞠某某、夏某某、鞠某某。

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邢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辛某某、黄某某。

申请人不服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鞠某某、宋某某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答复;

2、依法撤销宋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的登记信息、鞠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的登记信息和130531203001JC0003X号的地籍档案信息;

3、依法将广宗县核桃园乡一地块(现四至为北邻宋某某,东邻鞠某某,西邻核桃园镇医院,南邻大街,面积330平)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1986年申请人鞠某某和鞠某某、鞠某某等人合作开面粉厂,面粉厂法人为鞠某某,经申请人鞠某某向核桃园乡政府申请,时任核桃园乡政府党委书记孙某某批准的经营用地,宅基地东西长22米,南北长15米,面积为330平米,四至为北邻窑地,东临鞠某某,西邻核桃园镇医院,南邻大街,作为面粉厂厂房用地,该土地属于商业用地,申请人鞠某某于1989年9月30日为该土地办理了冀(广)字第013195X的经营用地使用证。面粉厂由于经营不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让鞠某某继续经营面粉厂,但并没有更改土地使用权归属以及该土地经营用地性质。截止到2023年3月因鞠某某、宋某某在该地块上擅自拆建房屋,而引起申请人与鞠某某、宋某某对该地块权属纠纷,经村委会、核桃园镇以及相关单位协调无效。后经诉讼得知鞠某某、宋某某先后为该地块办理了宅基证,该土地的性质也从商业用地变成了住宅用地。

2004年1月鞠某某通过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审批材料,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面积为276平米。2024年1月宋某某通过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审批材料,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面积为276平米。2014年7月鞠某某通过编号为130531203001JC0003X号的地籍档案审批材料,面积为595.58平方米,该审批材料中的四至和面积已经覆盖了2004年鞠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审批材料上的四至和面积,同时也覆盖了宋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审批材料上的四至面积。即2014年鞠某某的审批材料中将2004年鞠某某的审批材料和2004年宋某某的审批材料中的四至与面积合并。基于这个事实,应以2014年鞠某某的审批材料所确定的四至和面积为准,对应与鞠某某的土地证书所争议的四至和面积。

2023年申请人鞠某某和鞠某某、宋某某就地块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于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向广宗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案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事确权,该局工作人员电话回复应当向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土地确权申请。申请人又向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之后,申请人长子鞠某某作为申请代理人向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以其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为该土地的确权登记信息为由,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广宗县人民政府裁决。2024年1月22日在申请人询问该案进展时,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经过对该土地的核实,确认鞠某某、宋某某对该案所涉土地有使用权。申请人不服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上诉至广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24年2月4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31日做出(2024)冀0531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2024)冀0531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地籍档案材料;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冀0531行初17号;4.鞠某某、夏某某、鞠某某、鞠某某、李某某、鞠某某等人的证明材料;5.鞠某某名下冀(广)字第013195X号经营用地使用证。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对第三人宋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登记信息、鞠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登记信息和编号为130531203001JC0003X号地籍档案信息的登记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要件齐全,程序合法。

(一)宋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登记信息档案材料显示,案涉宅基地由宋某某申请,经地籍调查、现场勘丈、现场指界,经核桃园村委会同意,并经原广宗县国土资源局、广宗县人民政府审批,我局该宗宅基地登记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要件齐全,程序合法。

(二)鞠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显示,该宗宅基地由鞠某某申请,经地籍调查、现场勘丈、现场指界,经核桃园村委会同意,并经原广宗县国土资源局、广宗县人民政府审批,我局该宗宅基地登记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要件齐全,程序合法。

(三)鞠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2014年进行地籍调查时,将宋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登记信息和鞠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登记信息合并为鞠某某名下一个登记信息。鞠某某名下编号为130531203001JC0003X号地籍档案材料显示,该宗宅基地由鞠某某申请,经地籍调查、现场勘丈、现场指界,经核桃园村委会、核桃园镇人民政府、广宗县件只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广宗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对核桃园村完成权籍调查后,于2017年11月2日将全体村民调查成果公示在村委会公开栏张贴公告,公告中有鞠某某名字并附有该宗宅基地的调查成果和坐落位置,公示期内,申请人鞠某某从未对公告内容提出任何异议。我局对该宗宅基地登记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要件齐全,程序合法。

二、鞠某某称其于1989年9月30日办理了冀(广)字第013195X号经营用地使用证,经查阅档案,我局没有冀(广)字第013195X号经营用地档案资料,鞠广善所称的冀(广)字第013195X号经营用地使用证,我局没有办理过。

三、村委会鞠某某、鞠某某、鞠某某出具的证明称未办理过任何宅基地证明,与我局档案资料不一致,应以我局档案资料为准。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答复书;2.关于鞠某某声明材料的情况说明;3.当时参与确权发证相关人员名单;4.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信息;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信息;6.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地籍调查审批表;7.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地籍调查审批表;8.广宗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批卡、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书;9.《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时任广宗县国土资源局件只所相关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河北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提供的证明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3.广宗县权籍调查成果公示通告、公示表及公示照片;4.时任河北省地矿局地质六大队工作人员的听取会记录及听证会记录证明材料。

(二)鞠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冀0531

民初XXX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不服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答复及处理结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答复;2、依法撤销宋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的登记信息、鞠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的登记信息和130531203001JC0003X号的地籍档案信息;3、依法将广宗县核桃园乡一地块(现四至为北邻宋兰春,东邻鞠更民,西邻核桃园镇医院,南邻大街,面积330平)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

我机关依法受理后,就本案多次协调召开听取会议和听证会议,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但未达到双方满意。通过提交的证据看,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宋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4X号登记信息档案材料和鞠某某名下集建冀2004字第0111003X号登记信息档案资料进行核查,案涉宅基地经过地籍调查、现场勘丈、现场指界等程序,经核桃园村委会同意,由原广宗县国土资源局、广宗县人民政府审批,该宗宅基地登记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要件齐全,程序合法,且指出核桃园村村委会鞠某某、鞠某某、鞠某某出具的证明称未办理过任何宅基地证明,与被申请人留存的档案资料不一致。同时,第三人河北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工作人员,对证明人鞠某某作出的相关证明材料也进行了质疑。

本机关认为:    

河北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证明该宗地块经实地测量、程序合法,登记过程严格审查;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时任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明确该涉案地块登记行为事实充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有效。另外,第三人鞠某某提交的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23)冀053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根据原告鞠某某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确认原告鞠某某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且经听证会上广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广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述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9日